血液凈化室(中心)管理標準操作規程
一
血液凈化室(中心)建立及資格認定
(一)開展血液透析治療的單位必須是經過縣級或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機構,并通過該級衛生行政部門定期校驗。
(二)新建的血液凈化室(中心)應向縣級或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經該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專家***審核合格后,由縣級或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后準入。
二
血液凈化室(中心)結構布局
血液凈化室(中心)應該合理布局,清潔區、污染區及其通道必須分開。必須具備的功能區包括:
清潔區:醫護人員辦公室和生活區、水處理間、配液間、清潔庫房;
半清潔區:透析準備室(治療室);
污染區:透析治療室、候診室、污物處理室等。
有條件應設置專用手術室、更衣室、接診室、獨立衛生間等。
(一)候診室
患者候診室大小可根據透析室(中心)的實際患者數量決定,以不擁擠、舒適為度。患者更換拖鞋后方能進入接診區和透析治療室。
(二)更衣室
工作人員更換工作服和工作鞋后方可進入透析治療室和治療室。
(三)接診區
患者稱體重等,由醫務人員分配透析單元、測血壓和脈搏,確定患者本次透析的治療方案及開具藥品處方、化驗單等。
(四)透析治療室
1、應當達到《醫院消毒衛生標準》(GB15982-1995)中規定的Ⅲ類環境(附件1),并保持安靜,光線充足。具備空氣消毒裝置、空調等。保持空氣清新,必要時應當使用通風設施。地面應使用防酸材料并設置地漏。
2、應配備供氧裝置、中心負壓接口或配備可移動負壓抽吸裝置。一臺透析機與一張床(或椅)稱為一個透析單元。每一個透析單元應當有電源插座組、反滲水供給接口、廢透析液排水接口。
3、應當具備雙路電力供應。如果沒有雙路電力供應,則停電時血液透析機應具備相應的安全裝置,使體外循環的血液回輸至患者體內。
4、配備操作用的治療車(內含血液透析操作必備物品)、搶救車(內含必備搶救物品及藥品)及基本搶救設備(如心電監護儀、除顫儀、簡易呼吸器)。
(五)透析準備室(治療室)
1、應達到《醫院消毒衛生標準》(GB15982-1995)中規定的對Ⅲ類環境的要求。
2、用于配制透析中需要使用的藥品如肝素鹽水、魚精蛋白等。
3、用于儲存備用的消毒物品(縫合包、靜脈切開包、置管及透析相關物品等)等。
(六)專用手術室
是否設置專用手術室可根據醫院實際情況決定。
1、手術室管理同醫院常規手術室。
2、達到醫院常規手術室要求,可進行自體動靜脈內瘺成形術和移植血管搭橋造瘺術。
3、達不到醫院常規手術室要求,僅能進行中心靜脈導管置管、拔管、換藥和拆線等操作。
(七)水處理間
1、水處理間面積應為水處理裝置占地面積的1.5 倍以上;地面承重應符合設備要求;地面應進行防水處理并設置地漏。
2、水處理間應維持合適的室溫,并有良好的隔音和通風條件。水處理設備應避免日光直射,放置處應有水槽。
3、水處理機的自來水供給量應滿足要求,入口處安裝壓力表,壓力應符合設備要求。
(八)庫房
透析器、管路、穿刺針等耗材應該在庫房存放,庫房應符合《醫院消毒衛生標準》( GB15982-1995)中規定的Ⅲ類環境。
(九)污物處理室
污物處理室用來暫時存放生活垃圾和醫療廢棄品,需分開存放,按相關部門要求分別處理。
(十)醫務人員辦公及生活用房
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如辦公室,用餐室,衛生間,值班室等)。
三
血液凈化室(中心)管理規程
為了加強透析室的管理,各透析室(中心)應遵循本管理規程,也可在此基礎上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更詳細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醫療制度、護理制度、病歷管理制度、消毒隔離制度、人員培訓制度、水處理間制度、庫房制度、透析液配制室制度、復用室制度、設備維護制度及各種應急預案制度等。
(一)透析病歷登記及管理
透析病歷管理必須符合衛生部批準的**醫學會腎臟病學分會制定的透析登記管理要求。必須配備電腦及上網條件。透析病歷由醫療機構按相關要求統一保存。
(二)透析器復用的管理
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可復用透析器才可重復使用,復用必須遵照衛生部委托**醫學會制定的《血液透析器復用操作規范》進行操作。乙肝和丙肝病毒、HIV 和梅毒感染患者不得復用透析器。
(三)血液凈化中心感染控制的管理要求
1、從事血液透析工作人員應嚴格貫徹執行衛生部《醫院感染管理規范(試行)》、《消毒管理辦法》和《消毒技術規范》等有關規范。
2、清潔區應當保持空氣清新,每日進行有效的空氣消毒,空氣培養細菌應<500cfu/m3。
3、為防止交叉感染,每次透析結束應更換床單,對透析單元內所有的物品表面(如透析機外部、小桌板等)及地面進行擦洗消毒。
4、物品表面細菌數<10cfu/cm2。明顯被污染的表面應使用含有至少500mg/L 的含氯消毒劑(如5%的家庭漂白劑按1:100 稀釋)消毒。
5、乙型和丙型肝炎患者必須分區分機進行隔離透析,并配備專門的透析操作用品車。護理人員相對固定。
6、新入血液透析患者要進行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及艾滋病感染的相關檢查。對于HBsAg、HBsAb 及HBcAb 均陰性的患者建議給予乙肝疫苗的接種。對于HBV 抗原陽性患者應進一步行HBV-DNA 及肝功能指標的檢測;對于HCV 抗體陽性的患者,應進一步行HCV-RNA 及肝功能指標的檢測。每6 個月復查乙肝和丙肝病毒標志,每年復查梅毒和HIV 感染指標。
7、透析管路預沖后必須4 小時內使用,否則要重新預沖。
8、重復使用的消毒物品應標明消毒有效期限,超出期限的應當根據物品特性重新消毒或作為廢品處理。
9、嚴格執行一次性使用物品(包括穿刺針、透析管路、透析器等)的規章制度。
10、透析廢水應排入醫療污水系統。
11、廢棄的一次性物品具體處理方法參見**人民***衛生部2002 年11月頒布的新版《消毒技術規范》。
四
血液凈化治療專業人員資格
血液凈化室(中心)必須配備具有資質的醫生、護士。透析室工作人員應通過專業培訓達到從事血液透析的相關條件方可上崗。
(一)醫生
1、血液凈化室(中心)應由腎臟病專業的主治醫生及以上的人員負責,具有血液凈化從業資質的醫師從事血液凈化室(中心)的日常醫療工作。
2、長期血管通路的建立手術必須由二級及以上醫院、具有相應資質的醫生進行。
(二)護士
1、血液凈化室(中心)應當配備具有血液凈化從業資質的護士長(或護士組長)和護士。護士配備應根據透析機和患者的數量及透析布局等合理安排,每個護士最多同時負責5~6 臺透析機的操作及觀察。
2、護士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執行透析醫囑,熟練掌握血液透析機及各種血液透析通路的護理、操作;透析中定期巡視患者,觀察機器運轉情況,做好透析記錄。
(三)工程技術人員
1、20 臺以上透析機的血液凈化室(中心)應至少配備專職工程技術人員1名。20 臺以下透析機的中心,可由所在單位工程技術人員兼任。
2、工程技術人員需要具有中專以上學歷。
3、工程技術人員應具備機械和電子學知識及一定的醫療知識,熟悉血液凈化室(中心)主要設備的性能、結構、工作原理和維修技術,并負責其日常維護,保證正常運轉;負責執行透析用水和透析液的質量監測,確保其符合相關質量的要求;負責所有設備運行情況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