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實踐中,質次價高、惡性競爭、效率低下等問題飽受社會詬病,為了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適應政府采購制度改革與發展需要,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財政部對2004年8月11日發布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辦法》提出:
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該《辦法》向“最低價中標”說“NO”,相關內容有如下幾點,需要大家注意。
第一、該投標價格與其他投標人相比的價格,參照對象是“其他投標人的價格”,此處不是大家常說的“成本價”,因為“成本價”有時的確很難直接判定,爭議也很大,直接與“其他標人的價格”相對比,易操作,例如:若九個投標人,八個投標人報價為1億左右,另一位若是8000萬,可能就需要進行“合理性”解釋。
第二、價格明顯低于其他投標人的報價情況下,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這里用詞是“有可能”,可以認為若價格過低,都存在“有可能”,所以免不了要澄清。
第三、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這里要注意的是“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這個意義重大,避免了場外人情,也是說“投標”是否有效,當場決定。
第四、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這里用詞是“應當”,而不是“可以”,就是該《辦法》直接規定這種情況就是“無效投標”。
目前,一些地方在招投標中存在的“低價中標”現象,導致在最低價中標的競爭中,呈現良者退出和劣者胡來的困局。這已經成為企業提升產品質量的突出障礙,亟待治理和規范。而在基建和地產行業。最低價中標往往使承建商無利可圖甚至賠本吆喝,承建商的應對手段往往是工程停建、惡意拖欠薪酬等。最低價中標往往從單純的經濟糾紛,發酵成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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